浙江龙腾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8606号

原告:***,男,193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胜敏,浙江研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4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许立,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浙江龙腾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杭区仁和街道仁良路289号1幢。

法定代表人:许立。

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许立、浙江龙腾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 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周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