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3民初1889号
原告:秦皇岛四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凤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东臣,河北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秦青路杜庄段**。
法定代表人:霍东辉,总经理。
原告秦皇岛四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四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4元,由原告秦皇岛四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