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凡智能电气高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威尔扬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威凡定制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19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威尔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南路海滨广场福荣阁06H。
法定代表人:刘雅婧,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威凡定制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大港金港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祥,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凡智能电气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金港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薛恒怀。
上诉人深圳威尔扬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威凡定制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威凡智能电气高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72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威尔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威尔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威尔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康  春  景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林  高  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刘丽舒(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