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135号
申请人:威凡智能电气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金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恒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华,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射***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MA1MQX860M,,住所地盐城市射阳经济开发区黄海路世纪花苑**楼**
法定代表人:崇家祥。
被申请人:崇家祥,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射阳县。
申请人威凡智能电气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射***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崇家祥、顾卫平、崇政、杨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威凡智能电气高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射***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崇家祥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财产保全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射***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崇家祥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凯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鞠恩春
书 记 员 徐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