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财保98号
申请人:威凡智能电气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镇江市镇江新区金港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薛恒怀,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10,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申请人:**芝,女,1989年5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621,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开发区。
申请人威凡智能电气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芝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威凡智能电气高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芝名下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芝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吉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于俊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