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黑旋风双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黑旋风双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沭阳县博大绿化苗木园艺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26民初230号之一
原告:宜昌黑旋风双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45号。
法定代表人:牛桂群,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省沭阳县博大绿化苗木园艺场,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颜集镇沙湾村。
投资人:袁新全。
原告宜昌黑旋风双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沭阳县博大绿化苗木园艺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宜昌黑旋风双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黑旋风双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宜昌黑旋风双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宜昌黑旋风双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史成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