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执9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富兴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枝江市七星台镇沈家店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83MA4B36WD7H。
经营者:周廷全。
被执行人:宜昌黑旋风双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4144020M。
法定代表人:牛桂群,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牛桂群,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富兴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宜昌黑旋风双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牛桂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4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31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保险、证券、工商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金钱给付能力,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的措施,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53165元未执行到位。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4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