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民初809号
原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05024202031979。
法定代表人:屈克红,公民身份码422721196704080115,该村委会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丽,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绍应,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六组。
被告:宜昌黑旋风双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4144020M。
法定代表人:牛桂群,该公司经理。
原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宜昌黑旋风双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 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黄巧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