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黑旋风双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92民初15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永俊,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友谊,宜昌市伍家岗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宾,宜昌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女,1970年3月15日,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宜昌黑旋风双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4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德进,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倩,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永俊与被申请人***、***、宜昌黑旋风双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鄂0592民初15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69的银行存款53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与***共同所有的位于伍家区八一路6-4号、所有权证号为鄂(2016)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02138号的房屋一套。王永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69的银行存款530000元的冻结以及对***与***共同所有的位于伍家区八一路6-4号、所有权证号为鄂(2016)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02138号的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雄心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韩傲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