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城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

上海上城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09民初24392号
原告:上海上城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马继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佩,上海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吴淞路XXX号。
主要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天云,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上城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城环卫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城环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佩、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天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城环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3,392元、评估费2,560元、牵引费600元、物损费2,5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3日,原告的驾驶员黄志祥驾驶车牌号为沪DBXX**的机动车行驶至本市中山南路地道南向北进口处,不慎撞到固定物,造成车辆损坏。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志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作为沪DBXX**车辆的被保险人,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223,995元,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处警作业单及发票、销货清单(代合同)及发票、车辆维修发票、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评估费发票、驾驶证、行驶证、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辩称,对本起交通事故的事发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沪DBXX**在我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限额为223,995元,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关于车辆维修费,认可重新评估的金额82,300元;关于牵引费600元、物损费2,500元,无异议;关于评估费2,560元,第一次评估金额高于重新评估金额,且重新评估费已由我司承担,故不同意承担;关于重新评估费3,000元,由我司自行负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3日05时02分许,原告的驾驶员黄志祥驾驶车牌号为沪DBXX**的机动车行驶至本市中山南路地道南向北进口处,不慎撞到固定物,造成车辆损坏。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志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肇事车辆沪DBXX**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223,995元,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原告单方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日期为2018年7月10日,肇事车辆沪DBXX**的直接物质损失为103,392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2,560元。
原告提供沪DBXX**修理费发票一份,其中价税合计为103,392元,开票单位为上海荞毅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审理中,被告请求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重新评估,本院遂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智评估公司),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达智评估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出具沪达资评报字(2018)第F1032号《委托司法鉴定报告》,对事故车辆损失认定为82,300元。原、被告对鉴定报告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保险合同成立,双方均应依法恪守合同义务。原告向被告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被告应依约就原告保险车辆的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关于车辆维修费82,300元、牵引费600元、物损费2,500元,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与法不悖,本院照准。关于评估费(第一次),原告单方委托评估产生的评估费2,560元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重新评估3,000元系被告申请,且系查明保险车辆损失的必要费用,该评估费应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原告上海上城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85,400元;
二、原告上海上城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上海上城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9.1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970.90元;重新评估费3,0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  管丽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林 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