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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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克什***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425民初4538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
第三人:达日罕乌拉***信施工队,住所地克什***经棚镇。
负责人:***。
第三人:克什***经棚镇竣诚施工队,住所地克什***经棚镇。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达日罕乌拉***信施工队、克什***经棚镇竣诚施工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