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日罕乌拉苏木诚信施工队

某某、某某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425民初4538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 第三人:达日罕乌拉***信施工队,住所地克什***经棚镇。 负责人:***。 第三人:克什***经棚镇竣诚施工队,住所地克什***经棚镇。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达日罕乌拉***信施工队、克什***经棚镇竣诚施工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