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九通路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民终7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林,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马经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进,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系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枣潜高速项目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海涛,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当阳市九通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坝陵办事处一桥北端。
法定代表人:辜青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克清,湖北克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当阳市九通路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7)鄂0881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当阳市九通路业有限公司与***等三方在案涉工程中处于何种主体地位,相互之间有何权利义务,案涉工程已付工程款的组成及数额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17)鄂0881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钟祥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9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丽红
审 判 员 杨红艳
审 判 员 罗艳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园园
书 记 员 陈锦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