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北园艺有限公司

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北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辖终28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路红岗东村路桥大厦19-23层。
法定代表人:姜树学,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南北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康乐社区康桥紫郡花园32栋商铺011。
法定代表人:*富国,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南北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221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请案由虽为承揽合同纠纷,但实为涉及到市政绿化工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来确定案件管辖权。根据被上诉人提起诉讼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来看,本案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案件。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案由及案件性质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2219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尧
审判员*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