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3民初11399号
原告:深圳市南北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继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继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押金532431元;2.判决被告从2016年5月4日起退还押金之日止以532431元为基数按照6%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答辩意见:1.首先,原告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依据合同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约定,被告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2.原告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涉案地块,依据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被告亦有权不退还保证金并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直接及间接的经济损失;3.原告诉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更无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被告于2010年4月15日签订了《湖滨花木园租赁合同》,原告租赁被告的涉案场地湖滨花木园用于经营花木,同时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缴纳保证金人民币65万元,原告缴纳保证金后,被告出具“收到押金65万元”的《收款收据》。为方便省事,双方在之后续签合同均以此押金作为后合同押金。2015年4月27日原、被告续签最后一份《湖滨花木园租赁合同》,约定涉案场地租赁期限自2015年5月1日起到2016年4月30日止,月租金141083元,每月10日前原告应当付清当月租金。被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币65万元给原告作为履行合同保证金,本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不能将保证金折抵租金或因租赁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在合同期满终止后,如原告存在欠付租金或未结清相关费用之情形,被告可从该保证金进行扣除,不足部分由原告另行支付。另违约责任约定:1.原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如原告逾期超过30日,按日向被告支付应缴纳款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如逾期超过30日,则被告有权没收原告缴纳的保证金并可随时终止合同。合同第八条终止的约定:“……2.本合同期满后,原告应于合同终止后十五日内迁离湖滨花木园,并将保持签合同交接时现状的花木园内建筑物、附属物返还被告,原告临时搭建不动产原告可以拆走,若原告不需要则归被告所有……原告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湖滨花木园,被告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并可以要求原告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3.本合同终止后,被告在原告缴清相关费用且原告承诺任何债权债务与湖滨花木园无关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给原告。”
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将每月租金交付给被告委托人深圳市亘安实业有限公司直到2016年3月。由于被告与深圳规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签订的深地临合字(2014-660011号)《深圳市临时用地合同书》约定涉案合同的土地使用期为2016年4月25日届满,故原、被告均同意2016年4月25日《湖滨花木园租赁合同》终止。
三、原、被告均确认:2016年11月9日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出具《温馨提示》“南北园艺花木园及各租户,……为避免承租方蒙受不必要的损失,请南北园艺花木园及各租户于2016年11月25日前,清空所有临时建筑物内的花木等相关物品,并将其全部搬离出沙湾路北侧临时用地的区域。如逾期不能搬离,我局将依法拆除……”。2017年3月30日及4月11日、7月6日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连续两次出具《告知书》给南北园艺花木园,要求其限期搬离出沙湾路北侧临时用地的区域,逾期不能搬离,产生损失及相关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2017年7月6日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第三次出具《告知书》给南北园艺花木园称“该局对地块的荫棚及附着物进行彻底拆除,为避免贵公司蒙受不必要的损失,请贵公司于2017年7月23日18时前,清空所有固定建筑物及附着物内的办公、生活等相关物品和设施……”。
四、原告主张《湖滨花木园租赁合同》终止后,被告同意从押金中扣除2016年4月份的租金,扣除尚欠的约14万元租金后,押金还剩余532431元,但被告未按约定的合同终止后5日之内将押金退还给原告。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主张因原告没有如期支付租金,也未如期搬离涉案地块,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有权没收保证金。另外在合同到期之前,被告已经向原告通知要求拆除并进行移交,但原告没有进行。原告则主张依照合同第八条第2款约定,原告方临时搭建不动产,原告方可以拆走,若原告方不需要则归被告方所有。庭审中,原告代理人主张,原告地块荫棚、附着物及地块上的固定建筑物的拆除费用高于建筑物本身的价值。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湖滨花木园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原、被告均同意合同于2016年4月25日终止后,原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租金,并按照合同第八条约定于合同终止后十五日内迁离湖滨花木园,即使原告不拆除荫棚、附着物及地块上的固定建筑物,也应及时迁离,并向被告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但是证据显示,至少于2017年7月23日18时前,原告都未能搬离、清空固定建筑物及附着物内的办公、生活等相关物品,严重侵害了被告的权益,原告的行为显然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定,被告有权不返还保证金,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南北园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2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318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晖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