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北园艺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北园艺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3执1161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北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沙湾公路9号花木园内办公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109542。
法定代表人:唐富国。
被执行人:***,女,1973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967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9670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9670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