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3执12510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方剑鹏、***,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北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沙湾公路9号花木园内办公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109542。
法定代表人*富国。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北园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7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089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现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7)粤03民终72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北园艺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2018)粤0303执12510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