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力聚热水机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502民催3号
申请人:浙江力聚热水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上强工业园区茅坞路9号。
法定代表人:何俊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杨,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力聚热水机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力聚热水机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1497411、票面金额4万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力聚热水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浙江力聚热水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陶晓红
审 判 员  苏丹萍
人民陪审员  孙利瓦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吴嘉晖
书 记 员  韩 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