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财保5号
申请人:浙江力聚热水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上强工业园区茅坞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790950843M。
法定代表人:何俊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建中、龚琳霞,上海九州通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灵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恩波大道9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8LTQ822。
法定代表人:李卫民。
申请人浙江力聚热水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灵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担保。2020年4月26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对于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浙江力聚热水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灵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颜燕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胡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