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民特40号
申请人:青海威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西川南路9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上强工业园区茅坞路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青海威隆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青海威隆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青海威隆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威隆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青海威隆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年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