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10执30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上强工业园区茅坞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一西路1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110民初11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0912.7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708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4幢104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4幢106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19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703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713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6幢、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715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09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4幢105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3幢108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3幢、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514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593号、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408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583号、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701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2幢138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577号、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542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3幢109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742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585号、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4幢102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512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406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609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613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2幢134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587号、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714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42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619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612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620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606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2幢128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505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589号、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403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720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518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13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597号、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2幢129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18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4幢109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718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3幢105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501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702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575号、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643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3幢102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402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1幢、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563号、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4幢108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608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503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405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03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706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591号、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642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543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509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08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2幢131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565号、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2幢130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4幢101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743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513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4幢107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614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712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20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595号、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571号、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605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3幢106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515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409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2幢、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601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2幢132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2幢125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420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553-4号、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618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06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01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3幢104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2幢139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413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4幢103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2幢136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443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599号、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579号、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2幢135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4幢110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02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705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3幢110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3幢101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05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2幢133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561号、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502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709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573号、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719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602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2幢137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603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2幢126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581号、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567号、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2幢127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506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401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15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414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617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31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34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07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21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39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40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32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27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38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404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407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716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611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410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35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711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04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616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517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710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732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41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3幢103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25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511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30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29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726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707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516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717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741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22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416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507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736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704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23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411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604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16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504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510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17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11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328室、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海港城5幢607室房产。截至2023年10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对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并对被执行人浙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