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4民初461号
原告:张建锋,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后有,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如意,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告:刘青华,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刘湘华,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谢如意、刘青华、刘湘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松,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前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181号北海奇珠财富大厦6层0605号。
法定代表人:吴其锡,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松青,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建锋与被告谢如意、刘青华、刘湘华、广西前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应当预交而未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本案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张建锋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07元,由原告张建锋负担。
审判员 张善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阳 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