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23民初2009号
原告:肖尚林,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
被告:广西前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181号北海奇珠财富大厦6层0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194457404。
法定代表人:吴其锡。
被告:莫国明,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被告:黄起行,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融安县。
被告:韦贤良,男,1967年9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融安县。
被告:唐儒勋,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融安县。
原告肖尚林诉被告广西前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莫国明、黄起行、韦贤良、唐儒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尚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4元,减半收取7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尚林负担。
审判员 黄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陶永鸿
书记员覃巧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