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前欣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肖尚林、广西前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23民初2009号
原告:肖尚林,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
被告:广西前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181号北海奇珠财富大厦6层0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194457404。
法定代表人:吴其锡。
被告:莫国明,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被告:黄起行,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融安县。
被告:韦贤良,男,1967年9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融安县。
被告:唐儒勋,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融安县。
原告肖尚林诉被告广西前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莫国明、黄起行、韦贤良、唐儒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尚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4元,减半收取7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尚林负担。
审判员  黄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理陶永鸿
书记员覃巧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