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4民初4982号
原告:张建锋,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告:谢如意,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告:刘青华,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刘湘华,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广西前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181号北海奇珠财富大厦6组0605号。
法定代表人:吴其锡,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张建锋诉被告谢如意、刘青华、刘湘华广西前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张建锋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建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善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龙良碑
代理书记员 阳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