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民辖终12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蓝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x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赵博,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瑞恒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龙坡区**路**号**幢**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文武,执行董事。
上诉人河北蓝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54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其住所地位于河北省××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确定案件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讼争合同所涉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区,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