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平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兵0701执4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平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152号瑞达国际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凤翔路5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平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9月22日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经本院审查,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兵0701执4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峰
审判员*旭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