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6174号
原告:新疆平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瑞达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杜明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明,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医科大学,住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医路**div>
法定代表人:凯赛尔·阿不都克热木,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平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医科大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新疆平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平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平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1.88元,减半收取计435.94元(原告预交435.94元),由新疆平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富刚
人民 陪 审员 张成胜
人民 陪 审员 谢亚冰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郑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