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2执31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平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155866667。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2民初85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平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66766.97元(其中本金459966.97元;执行费6800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平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平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娄 俊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古丽阿依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