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7102民初310号
原告:***忠宸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十字镇建设东路**。
法定代表人:汪旭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骅,广德市誓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和工程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火车站铁路公寓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李军委,总经理。
原告***忠宸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和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以被告承诺于2020年12月20日前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忠宸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忠宸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永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