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建天和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郎溪县忠宸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建天和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7102民初310号

原告:***忠宸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十字镇建设东路**。

法定代表人:汪旭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骅,广德市誓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和工程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火车站铁路公寓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李军委,总经理。

原告***忠宸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和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以被告承诺于2020年12月20日前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忠宸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忠宸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永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