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802执保46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0年月日生效的(2019)皖1802民初50号判决,于2019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和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和工程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和工程公司在太原铜锣支行的账户14×××46存款116480.00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章津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