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7102民初281号
原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和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火车站公寓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俊平,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369号19幢。
法定代表人:赵少华,董事长。
原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和工程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解决纠纷为由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和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45元,由原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和工程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永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裴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