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603执保400号
申请人:江西瑞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岗产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7YW1756。
法定代表人:杨年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火车站铁路公寓北侧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61101709591。
法定代表人:李军委,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瑞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瑞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和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瑞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赣(2021)鹰潭市不动产权第0××4号设备房等4处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瑞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占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