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建天和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瑞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太原某某和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603民初2522号之一 原告:江西瑞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岗产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7YW175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火车站铁路公寓北侧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6110170959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江西瑞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江西瑞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瑞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瑞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8.50元,减半收取计2,259.25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879.25元,由原告江西瑞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