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603民初2522号之一
原告:江西瑞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岗产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7YW175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火车站铁路公寓北侧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6110170959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江西瑞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江西瑞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瑞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瑞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8.50元,减半收取计2,259.25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879.25元,由原告江西瑞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