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沈阳市华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执986号之九
被执行人:沈阳市华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路春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华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沈阳市华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033141010200000×××0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71724.7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沈阳市华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03314101020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43128.7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孟晓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关智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