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沈阳华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执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华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沈阳市东陵区学城路6-9号12甲门。
法定代表人:陆春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抚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抚顺市清原镇新村街。
法定代表人:王统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仲裁委员会(2020)沈仲裁字第20180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01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
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支文月
执行员  刘新宇
执行员  杨 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翰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