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财保21号
申请人:华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陆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系辽宁大信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系辽宁大信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天泰大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关晓辰。
申请人华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沈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天泰大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2年12月6日,沈阳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天泰大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 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欧阳曼
书 记 员 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