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青0104执2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8年8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甘肃省秦安县。 被执行人: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7322663J,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1栋66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劳人仲案字(2023)第17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向***给付绩效工资、报销款共计46543.17元(税前)。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4年1月18日,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欠付申请执行人***报销款4706.4元、绩效工资41836.77元(税前),合计46543.17元(税前),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自2024年1月19日起每周支付2500元,截止2024年5月17日支付完毕(如遇到节假日提前支付),欠付税前金额按照发放进度以月为单位由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申报并代缴个人所得税,最终实际发放金额以收入扣除税额后的金额为准。本案执行费598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宁市城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劳人仲案字(2023)第175号仲裁调解书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伊海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