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锦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2224执279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锦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北路恒信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金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原亿利首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6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锦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刚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2224诉前调确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申请人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原亿利首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锦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材料采购款648143.34元(不含质保金),于2023年7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锦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648143.3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3年7月26日、2023年9月11日、2023年10月18日、2023年11月9日、2023年12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户名: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太仆寺旗支行,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包头分行营业部,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营业部,账号:×××,开户行:华夏银行新城支行,账号:×××,开户行:青海海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滩支行,账号:×××,开户行:青海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冻结起始日期2023年12月12日,冻结期限为1年,上述账号已被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等冻结,本院予以轮候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有东风牌汽车(车牌号:×××)、别克牌汽车(车牌号:×××)、长城牌汽车(车牌号:×××、×××)各一辆,该四辆车由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等其他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车辆予以轮候查封。 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有无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2023年10月12日,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3年12月25日,因被执行人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年12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拉*** 审判员索南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才让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