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青2224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久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沙柳河镇尕渠村二社2附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海初原生态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北州刚察县草原监理站家属楼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6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该案后,向被执行人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财产申报通知书,后经我院前往刚察县山水林田湖项目部冻结并扣划该公司的工程款,本案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故该案现已执结。
特此通知。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才让措
书 记 员 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