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六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君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雉水环境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5256号
申请人:南通君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黄海路中心市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钱爱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雉水环境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孙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通君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雉水环境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通君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雉水环境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名下35万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南通君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君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雉水环境科技南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南通君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汉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付春
书 记 员 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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