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雉水环境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与扬州辰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保540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辰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398372540U,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曹友志。
被执行人:雉水环境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TCB1N5C,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
本院在审理扬州辰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雉水环境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扬州辰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保全人雉水环境科技南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517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雉水环境科技南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剑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汤天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