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和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之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8768号
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和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之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和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之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和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46元,由原告***和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zdqz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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