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1民初5369号之一
原告:***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行路1057号1幢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8906390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陆埠镇钟山东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H76U1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