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乾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远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沈阳市中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02执46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远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乡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市中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2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750782785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山东远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阳市中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5民终31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
的(2019)鲁1502执462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沈阳市中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汽车三辆(车牌号:辽A×××**、辽A×××**、辽A×××**)。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
执行人沈阳市中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汽车三辆(车牌号:辽A×××**、辽A×××**、辽A×××**)的查封。本裁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范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