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恢1606号
申请执行人: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商务园西区13-1,2-4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市中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208号201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市中乾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29-20号121。
法定代理人:王一同。
被执行人:沈阳中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创新二路39-1号6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王一同,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女,195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在执行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中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中乾道桥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沈阳中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王一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606500.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