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03执1347号
申请执行人:铁道部鞍山工务器材厂道岔分厂,住址:鞍山市铁西区南九道街26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辽宁树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市中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208号201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铁道部鞍山工务器材厂道岔分厂与被执行人沈阳市中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的(2021)辽0303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如下:
2022年6月,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
2022年6月、9月、11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可供执行。
2022年6月、9月、11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商业保险及人寿保险相关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保险。
2022年6月、9月、11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车辆,其中车牌号为:辽A3××**号江铃牌汽车、辽A5××**号江铃牌汽车、辽AM××**号长城牌汽车在本案执行标的额范围内,已被我院依法查封。
2022年6月,本院前往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理财产品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理财产品。
2022年6月,本院通过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2022年6月,本院通过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办事大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
2022年6月,鉴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2年11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8616元及执行费2279元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并未能足额清偿本次执行标的。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璐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 奔
书 记 员 姜 浩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决稿纸
签发:
核稿:
拟稿: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2)辽0303执1347号
申请执行人:铁道部鞍山工务器材厂道岔分厂,住址:鞍山市铁西区南九道街26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辽宁树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市中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208号201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铁道部鞍山工务器材厂道岔分厂与被执行人沈阳市中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的(2021)辽0303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如下:
2022年6月,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
2022年6月、9月、11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可供执行。
2022年6月、9月、11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商业保险及人寿保险相关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保险。
2022年6月、9月、11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车辆,其中车牌号为:辽A3××**号江铃牌汽车、辽A5××**号江铃牌汽车、辽AM××**号长城牌汽车在本案执行标的额范围内,已被我院依法查封。
2022年6月,本院前往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理财产品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理财产品。
2022年6月,本院通过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2022年6月,本院通过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办事大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
2022年6月,鉴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2年11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8616元及执行费2279元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并未能足额清偿本次执行标的。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马奔
书记员**
告知
被执行人沈阳市中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下列财产已被我院查封、冻结,请申请人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冻结对象
查封、冻结到期日
银行账户
2023年6月8日
网络资金账户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