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民辖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工务段,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振兴路110号。
负责人:***,系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中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2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工务段不服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921民初25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921民初258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锦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上诉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与上诉人2016年签订的《新义线K0+555等8处道口平改立工程施工合同》,铁路道口平改立施工工程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综上,应将本案移送至锦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工务段与沈阳市中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签订的《新义线K0+555等8处道口平改立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地点均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辖区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的效力高于专门管辖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的效力。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淑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