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2777号
申请执行人:**,住址沈阳市。
被执行人:***,住址沈阳市。
被执行人:**,住址沈阳市。
被执行人:***,住址沈阳市。
被执行人:**,住址沈阳市。
被执行人:***,住址沈阳市。
被执行人:沈阳市中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市中乾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做出(2021)辽0106民初915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4万、利息、受理费4307元、诉讼费1723元、公告费700元。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到工商登记部门查找财产线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信息;3、冻结多位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且扣划存款后转给申请人;4、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档案一处;5、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6、办案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截止目前,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91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孙悦玥
审判员 杜 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