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滑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诺德信立实业有限公司、河北滑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0执271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诺德信立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PPNU9N),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道新中村鑫泰园17-5-2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滑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10947033XA),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城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诺德信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滑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2)津0110民初1181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含货款1248746.08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90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55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12946.10元并发放至申请执行人,就剩余未付款项,双方当事人私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110执27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坤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