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民终7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省文安县滑建工程公司,地址:文安县城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文安县滑建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6民初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尚有以下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明:一、上诉人***承包涉案工程的总包价格是多少,包括合同价格和实际结算价格,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查明被上诉人***承包涉案工程的价格;二、***是否为***垫付过材料款,实际垫付多少材料款,并据此决定是否应在工程款中进行相应抵扣;三、附属工程的发包方究竟是大甲方即建设单位还是上诉人***。为查明上述事实,宜追加建设单位即河北省文安县滩里镇酉滩里村委会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以对相关事实进一步核实,并在此基础上依法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6民初3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71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