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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安县滑建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026执恢195号执二 申请人河北省文安县滑建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文安县滑建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文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3万元及罚息,缴纳申请执行费77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18年3月28日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只查到少量银行存款。 三、2018年7月26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到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18年8月20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同时,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情况,被执行人长期病假,单位只给其发1400多元的基本生活费(已冻结),其电话暂时无人接听。 五、2018年8月29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到财产。 六、2018年8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2018年8月30日本院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3万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查封的住房公积金和少量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健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